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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辩道场】王生虎主讲《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与运用》

2017-11-03 靖霖律师事务所


11月2日晚,我所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、前法医王生虎在刑辩道场为大家主讲了《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与运用》一课。王律师围绕鉴定标准、鉴定时限、伤病关系、常规事项等几方面结合自己工作中亲历的大量案例,为我们审查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具体操作技巧,对“造作伤”审查实务做了系统梳理。


授课内容

鉴定标准的历史沿革

2014年之前,人体损伤鉴定主要依据公安部、司法部、最高检、最高法联合颁行的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》、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(试行)》及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,随着时代发展,其中一些标准明显落后于司法实践,部分鉴定条文模棱两可,有些伤情无法可依,比如蛛网膜下腔出血、膈肌破裂等。2014年1月1日新的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颁行后,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。



鉴定时限的相关标准

以原发性损伤为鉴定依据的,伤后即可进行鉴定,以损伤的并发症为鉴定依据的,在医疗终结出院后即可鉴定(1到3个月);以容貌毁损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鉴定依据的,在损伤90日后(一般3到6个月)鉴定,在特殊情况下,法医可以出具一个倾向性意见,检察院根据该意见,会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
 

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

损伤为主要原因,既往伤病为次要原因的,不影响鉴定结论;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,降级处理:重伤一级、重伤二级,可视情况降级为轻伤一级、轻伤二级,轻伤一级、轻伤二级直接降为轻微伤,至于重一、重二降为轻一、轻二是逐级降还是越级降,鉴定领域还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。

 

常规事项的审查要点

如委托单位:有时存在自己办案、自己鉴定的情况,既当运动员,又当裁判员;送检人:存在一人送检的问题;送检日期与检验日期:存在两者的时间倒挂,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形;送检材料:入院志、出院记录、手术记录、实验室检查报告单、影像资料报告单、会诊单、特护记录、急诊病历、X线片、CT片、磁共振等病历资料是否齐全并在送检材料中记录;资料摘要:是否对有关的阳性症状与体征、阴性症状与体征完全摘录;检验所见:法医可以独立做出影像资料阅片结论。


常见造作伤的鉴别及审查

造作伤的出现给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,一般情况下对造作伤难以鉴别。但造作伤在损伤时间、损伤形态、损伤特点等方面与原发性损伤具有一定的差异,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甄别:

1. 详细了解案情

在阅卷的基础上,认真询问伤者受伤的时间、地点、加害工具特征、损伤部位、损伤方式、损伤过程、损伤次数、受伤时双方体位、有无搏斗及搏斗情况等。

 2. 对现场勘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

仔细审查勘查现场、收集的各种证据,如凶器、血迹、沾有血痕的各种物品,凶器所在方位及凶器上的血流方向等。

 3. 全面细致复核检查相关损伤

 仔细审查损伤的部位、数目、形态、大小、走形等特征,是否采用照相、录像等方法及时固定,必要时申请进行辅助检查、治疗观察,科学推断致伤物、损伤时间。

 4. 仔细检查衣物

 四肢及胸腹部的造作伤,其相应部位的衣物上可见破损,并有血液沾染,应仔细审查衣物破损的部位、破损的层次、数目、形态、大小、方向,破损的边缘是否整齐,是否与身体上的损伤相对应,两者之间是否一致,审查衣物上的血痕分布及流注方向与损伤是否相符。

 5. 客观分析病历资料

 在全面审查病历资料的基础上,客观分析首次病程、病程记录、护理记录、手术记录、麻醉记录、医嘱、各种检验检查单等资料是相互印证还是存在矛盾。同时应审查伤者是否系医护人员,应调查其亲属中有无从事医护工作的人员,以排除伪造病历的可能性。 通过上面的工作,可以发现伤者、损伤是否出现反常或矛盾。

 

互动交流环节


互动环节,大家针对王律师的讲课纷纷提出心中所惑,如何成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?如何确定致死原因?法医是否可以查看案卷、进行询问讯问?……并建议王律师将讲课过程中的专业名词进行简要解释。王律师依次进行了解答,并虚心接受了各位律师的建议。


点评环节



我所副主任、合伙人会议副主席王正军对本次授课及互动作出点评,其指出王生虎律师的讲课专业度高,可操作性强,值得再次回味,并评出郭歌、贺平两位律师为最佳点评人。


心得分享



 最后,我所主任、合伙人会议主席徐宗新结合近期办案体会,分享了在接待与沟通时的心得,徐主任指出,接待时应认真听、着重记、适时问、全面说,要重视发挥团队优势,更好得展现出我所标准化、专业化的律师形象;沟通时应尊重对方、由浅入深、突出重点,要富有现场感、层次感、正义感,才能取得良好的沟通效果。




主讲人简介

王生虎

所内职务
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
教育背景
毕业于兰州大学医学院、中国刑警学院法医系
专业职称
主检法医师(中级)
执业经历
2005年5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某区公安局任法医,2017年3月转岗至靖霖律师事务所。
既往工作情况
在基层公安机关从事法医工作12年,参与破获各类命案130余起,勘查各类命案现场及非正常死亡现场300多起,解剖各类尸体500余具,出具法医类鉴定书3400多份。
获奖情况
任职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,多次被嘉奖,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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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编辑及校对:陈沛文 汪翔    排版设计:贾小玉

 靖霖律师事务所,于2009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,系浙江省首家、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。总所设在杭州,已在南京、上海、北京、宁波、义乌、温州设立分所。目前设有“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”、“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”、“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”、“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”等10余个专业部门,有近百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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